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2 13:59:11阅读数:

导语: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精神,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完善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慈善政策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全面落实,慈善行为诚信规范,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帮扶能力明显增强,组织化、专业化、多元化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实现县乡村三级慈善组织全覆盖,全市创建全国或全省知名慈善品牌5个以上,志愿者人数占户籍人口比例10%以上,人均慈善捐款额接近全省平均水平,每个市辖区有4个以上、每个县(市)有2个以上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

  二、加快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一)完善慈善组织网络。优先发展各类具有扶贫赈灾、助医助残、扶老恤幼等功能的慈善组织,扩大慈善组织覆盖面。市、县两级慈善总会要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在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设立慈善分会,重点发展壮大市场、学校、医院等类型慈善组织。大力培育和发展基层慈善组织,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慈善组织,形成市县乡村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充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各类慈善组织发展提供支持。促进慈善组织资源最优配置,鼓励资金募集能力强的慈善组织发展成为资助型慈善组织,引导筹募资金能力弱的慈善组织侧重从事专业化服务,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的优势。

  (二)发展新型慈善主体。大力发展慈善信托,积极探索并适时制订金华市慈善信托配套制度,加快推动慈善信托项目落地。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各级慈善组织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鼓励个人设立小微基金,满足企业和公众自主、灵活、便捷、个性参与慈善的意愿。支持发展企业慈善,倡导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将参与慈善活动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鼓励城乡社区和业主委员会设立慈善互助基金,推动社区慈善发展。

  (三)创建基层慈善平台。以慈善超市建设为重点,搭建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邮政便民服务站、现有商业网点等设施建立慈善超市。推动慈善超市转型,全面实施“邮善邮乐”网上慈善超市建设,拓展多元化服务。依托慈善超市,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引导城乡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支持实施旧衣物捐赠回收利用等项目。充分利用城乡公共设施,在相关场所设立慈善标志,以广场、公园、图书馆、体育馆、医院、高等院校为阵地,以商业场所等为补充,带动慈善街道、慈善社区等慈善实体建设。

  三、鼓励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一)重点开展扶贫济困慈善救助活动。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通过宣传推广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惠及民生的慈善项目,鼓励和引导各类慈善组织、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慈善为民活动。加大慈善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重点解决好特困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孤困儿童、贫困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二)推动慈善项目创新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行慈善项目化管理模式,提高项目化运作水平。创新慈善募捐形式,灵活运用义演、义卖、义展等慈善筹款方式,鼓励探索实行捐赠知识产权、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模式,健全完善金华微慈善公益平台建设,方便市民通过微信、网站等新媒体平台行善和求助。推动慈善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日常消费等结合,搭建中小企业、商户、社会公众与慈善事业的桥梁,让慈善更便捷地融入市民群众生活。允许慈善组织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通过举办实体和从事合法的经营性、投资性活动,实现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鼓励发展各类志愿服务。支持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鼓励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广泛开展面向居民的志愿服务。推动党员干部、职工、群众以及具备专业技能和服务条件的专业人才注册成为志愿者。积极推动志愿服务专业化管理,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及激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优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实现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化,力争志愿者每人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24小时以上。

  (四)大力开展慈善文化传播活动。拓宽慈善文化传播渠道,以9月的“中华慈善日”和“慈善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开展广泛宣传,加大慈善法律法规和文化理念的宣传力度,培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的法律意识。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扩展捐款对象覆盖面。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刊播慈善行为、捐赠公告、慈善人物事迹等节目。把慈善教育纳入学校德育内容。

  四、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

  (一)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应按照其宗旨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事先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募捐方案。开展募捐活动时,应设立显著标识,如实记录接收款物的种类和数量,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必须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慈善组织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条件的捐赠,不得接受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等违反慈善宗旨的捐赠。

  (二)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捐赠人有权查阅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和受益人信息,对违反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慈善组织及时改正。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活动。

  (三)及时公开慈善信息。慈善组织应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决策、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募捐、款物接收使用、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断提高慈善透明度和公信力。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但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加快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浙江阳光慈善网,及时向社会公开款物募集、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使用情况等信息。募捐和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运作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五、加强慈善事业监督管理

  (一)强化政府监管。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等制度。对违法违规慈善行为,按照“谁登记、谁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管。审计部门根据法定要求开展审计监督。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管。

  (二)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慈善组织评估机制,完善慈善组织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鼓励和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监督、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推荐的参考依据。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组织和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及时调查核实并协调处理投诉,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新闻媒体加强对慈善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的曝光力度。

  (三)完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慈善帮扶资源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数据的互联互通。加强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实现社会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各有侧重、互为补充,避免多头捐助、重复施救。对经社会救助后仍需帮扶的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通过慈善组织提供救助或专业服务。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开展重大灾害事故的募捐和参与救助。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四)提高慈善行业自律能力。建立健全慈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管理、监督能力。推进政社分开,实现慈善组织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自主决策。建立各级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增强自我管理、自主发展能力,确保慈善组织按照章程有序运作。

  六、强化发展慈善事业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综合考核体系。各县(市、区)要成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慈善事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形成慈善事业“一盘棋”工作格局。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慈善事业发展工作。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制度,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慈善奖励制度。设立并定期公布金华慈善榜,对慈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肯定和表扬。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申报参评“浙江慈善奖”“中华慈善奖”等奖项。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提供政策、资金支持或服务,对生活遭遇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优先提供救助和帮扶。鼓励将公民参与慈善活动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给予奖励优惠的依据。

  (四)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鼓励新闻媒体、出版机构、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单位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对涉及慈善组织的收费实行优惠或减免。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公园、商场、广场、机场、车站等单位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慈善组织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五)推进慈善队伍建设。开展慈善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公益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专业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探索建立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制度,依法落实慈善组织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薪酬、人事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合理确定待遇水平。鼓励慈善组织建立慈善从业人员年金制度。

  (六)营造良好慈善氛围。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及红十字会等各类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与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形成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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